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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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7 條
商品設計
保險業辦理商品設計應依下列原則:
一、評估風險及計收保費應基於保險精算及統計資料作為危險估計之基礎
,且不得對特定承保對象,或僅因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而有不公平
待遇。
二、評估保險商品之特性對於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
因素,包括評估是否適合銷售予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三、應考慮商品特性之潛在影響,以避免對財務韌性低或六十五歲以上之
客戶造成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