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費用適足性檢測自律規範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公司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於保險商品送審前,
由保險商品評議小組會議確認該商品是否符合標準,並將檢測結果置於精
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附件 A-商品利潤分析假設(範本如附件)。
保險商品銷售後,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建立定期檢核機制,檢視銷售中之
保險商品其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不得大於該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
,若有不符情事,應提出合理說明或相關改善措施。但因第五條第三項第
二款所述之稅負及徵收款費用之變動,而致使實際附加費用支出率大於該
商品送審時之附加費用支出率時,則不受此限。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