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異業合作推廣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
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與所合作推廣本項業務之異業,應
遵循以下規定:
(一)應簽訂合作推廣契約,並明確規範其權利義務,約定辦理本項業務
之報酬、人員訓練與資格取得、消費爭議處理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所使用之文宣廣告,應經保險業同意。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不得因合作推廣機構職務或業務
上之便利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要保人或被保險人
締約之權利,並不得提供合作推廣機構契約約定以外之額外報酬或
其他利益。
(四)辦理本項業務之管銷費用及所支付佣金、獎金等相關報酬,不應超
過該商品之附加費用,而有費差損之情事。
(五)辦理本項業務,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據個人資
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應向消費者充分揭露保險商
品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