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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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7 條
壽險公司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壽險公司
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
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銀行所屬之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法令遵循課程
且成績合格者由所屬公司存檔備查,並依「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
暨換證作業規範」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
統」。
人身保險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辦理之法令遵循課程且成績合格者,由保發
中心定期彙整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有關「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由人身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登錄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