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
第 7 條
本規範第二條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新增設計 36 單元,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 單元 6 小時。壽險公司於業務員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
,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
員於所屬公司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
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業務員參加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保發中心)之法令遵循
課程平台者,由保發中心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
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