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務員教育訓練通報暨換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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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
第 7 條
本規範第二條法令遵循課程每年應依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下簡
稱保發中心)報送主管機關之保險業務員六小時法令遵循課程專案計畫每
年所制訂之單元設計,業務員應完成其中 12 單元 6 小時。壽險公司於
業務員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至壽險
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兼營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業務之銀行業務
員於所屬公司完成每 1 單元且成績合格之檔案,應建檔並定期彙總通報
至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
業務員參加保發中心之法令遵循課程平台者,由保發中心定期彙總通報至
壽險公會建置之「法令遵循課程通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