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法定傳染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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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
第 7 條
(法定傳染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四條約定
之法定傳染病者,本公司按○○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身故,但其於身故前已罹患第四條約定
之法定傳染病並經嗣後確診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法定傳染病保險
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申領法定傳染病保險金,同一保單年度
(或保障期間)內以○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