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理賠影像送件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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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理賠影像送件作業處理程序,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理賠影像送件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
施:
(一)身分驗證:保戶需為保險公司網站專區會員且具行為能力,並通過
保單驗證,同意特種個資提供事項,始可申請以其為受益人之醫療
保險理賠案件;要保人亦可為被保險人(非會員)提出申請。
(二)個資同意:
1.保戶首次申請需簽署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同意事項
),並於拍照或掃描上傳後將正本繳回。
2.保險公司應於系統設定,如保戶正本文件未繳回,未來之理賠案
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控管機制。
(三)申請險種、金額及條件控管:
1.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及傷害醫療保險(日額型及實支實付型)。
2.當次理賠金額小於新臺幣十萬元。
3.限匯款至被保險人帳戶。
4.限住院、不需正本收據且事故原因無須調查。
(四)診斷書、收據等文件真實性認定:
1.正本寄回後,與影像進行比對是否一致。
2.應將本業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每月對影
像送件之理賠送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
)抽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3.保戶如未繳回正本文件,應於系統設定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
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
4.經聯繫被保險人,仍未繳回文件者,應啟動調查機制,以確認文
件真偽。
5.如發現文件偽造等情事,應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並於系統設定
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