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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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
第 7 條
本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之緊急事故應變及恢復機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如軟硬體及系統發生異常或故障時,合作系統廠商應於接獲本會專責
人員或委託方通知後四小時內到達指定地點(限定大台北地區)或提
供備援方案,並於到達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營運,倘係軟體發生
錯誤(Bug) ,合作系統廠商應於五個工作天內將錯誤修正完畢,並
將異常或故障發生原因以書面告知本會專責人員與委託方。
二、若因硬體設備或其所提供服務之使用,致其它辦理電子保單存證之委
託方及其所屬保戶受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受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個
資外洩、資安事件等情形),本會應於知悉損害發生日起三個工作日
內通知委託方。
本會專責人員應將前項情事之發生日期、時點、處理情形予以紀錄及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