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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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
七、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數位身分驗證機制之信賴等級係指對利用特
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驗證客戶所宣稱身分結果之可信程度。
金融服務業得依其業務性質,將前項信賴等級區分為不同級數。以區
分為四個等級為例,各等級代表意義如下:
(一)等級一: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只
有少許信心或幾乎沒有信心;或於身分驗證失效時產生之風險屬低
風險者,始可採用信賴等級一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
(二)等級二: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中
等程度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風險屬中風險者,至少
應採用信賴等級二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
(三)等級三: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高
度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風險屬高風險者,至少應採
用信賴等級三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
(四)等級四: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非
常高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風險屬極高風險者,應採
用信賴等級四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