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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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確實執行下列資訊揭露事項:
(一)提供與要保人之所有銷售文件、保險單面頁及保險單條款均應列示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並於明顯處說明:「保單紅利部分非本
保險單之保證給付項目,本公司不保證其給付金額(保額)。」。
如含有人壽保險以外之給付項目,並應列示「本保險為綜合型保險
」且於明顯處說明「本商品中○○○給付項目所收取之保險費,不
參加紅利分配」。
(二)簡介及建議書等銷售文件應揭露事項:
1.應載明紅利給付條件及方式。
2.保證給付項目及非保證給付項目須分開表達,供要保人參考。
3.紅利示範說明:
(1)所有陳述及圖表均應公平合理表達,不得有故意誤導要保人之
情事。
(2)應列示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不高於預計投資報酬率之第
五十百分位數)、較低紅利金額(保額)(不高於預計投資報
酬率之第二十五百分位數)以及可能紅利金額(保額)為零之
情形。應以前點測試期間內,各保單年度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一
千組情境皆發放上述列示之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為基礎,
通過現金流量測試條件尾端期望值百分之六十五(CTE65) 大
於零之標準。
(3)建議書應以表格方式列示各保單年度末之保單利益,簡介至少
應呈現第一至十保單年度及其後每十年之保單利益,前述內容
至少應包括:(a) 年度保險費及累計保險費;(b) 身故給
付、生存或滿期給付、解約金等保證給付金額;(c) 年度保
單紅利、累積年度保單紅利等非保證給付項目。另得於表格中
列示終期紅利,並說明終期紅利之給付條件。
4.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銷售文件,應依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
項附件三所列方式揭露依被保險人性別,以至少三個主要年齡層
之代表年齡計算之數值。
(三)要保書及建議書上應增加欄位載明「本人已了解保單紅利為非保證
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且在最極端的情況下
,紅利可能為零。銷售人員已確實告知上述情事。」等文字,並由
要保人簽名及簽署日期。如該商品含有人壽保險以外之給付項目,
並應於前述欄位載明「本人已瞭解本商品為綜合型保險,本商品中
○○○給付項目所收取之保險費,不參加紅利分配」。
(四)業務員相關報告書上應增加欄位載明「本人已確實告知要保人保單
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且在最
極端的情況下,紅利可能為零,本人未向要保人做任何保證。」等
文字,並由業務員簽名及簽署日期。如該商品含有人壽保險以外之
給付項目,並應於前述欄位載明「本人已確實告知要保人本商品為
綜合型保險,本商品中○○○給付項目所收取之保險費,不參加紅
利分配」。
(五)自條款約定之保單紅利開始發放年度起,每年應寄發紅利分配通知
書予要保人,當年度無可分配紅利盈餘者亦同,通知書內容至少應
包括下列事項:
1.保單基本資料,包括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號碼、保險單生效日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姓名、報告期間等。
2.紅利及紅利分配:
(1)保單紅利為非保證給付項目,可能會變動為較高或較低之數字
,且在最極端的情況下,紅利可能為零。
(2)本年度該保單所屬區隔帳戶之可分配紅利盈餘以及分配予所有
要保人的紅利金額(保額)。
(3)保單紅利來源,包括利差損益、死差損益、費差損益等,並作
出簡要解釋。
(4)紅利分配政策及可分配紅利盈餘之影響因素。
(5)本年度發放紅利及紅利分配給付處理方式(採現金給付、抵繳
保險費、儲存生息、購買繳清保額或其他方式)。
3.應列示各保單年度末之下列資訊:
(1)各年度保險費及累積保險費,但本應注意事項生效前已銷售之
有效契約,不在此限。
(2)解約金及生存保險金,但本應注意事項生效前已銷售之有效契
約,不在此限。
(3)當年度預估紅利金額(保額)及累積紅利金額(保額)。過去
年度應改以實際紅利金額(保額)呈現。
(4)連續二年未能達到最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之累積值時,應向
要保人解釋原因。
(六)人身保險業應於每年紅利宣告日後之三十日內,於公司網站上揭露
當年度各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之可分配紅利盈餘、分配予要保人之比
率、紅利實現率及紅利分配計算方式。
前項第六款之紅利實現率,指當年度實際發放紅利金額(保額)與最
可能紅利金額(保額)之比值。
第一項第六款之可分配紅利盈餘,應經簽證會計師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