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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七、保險業應依評估年度經營策略及財務目標,考量業務成長、風險與報 酬等因素訂定至少 2 項風險胃納測度,其中應至少包含 1 項為法 定資本標準以外之風險胃納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