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透過「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辦理資料共享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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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認證(ISO27001)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認證,針對所傳輸之個人資料應建置適當
之保護設備或技術,並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保險業與偕同合作公司應留存與本業務相關之申請紀錄、個人資料傳輸、
客戶與系統管理者操作軌跡及 API 執行認證紀錄等資訊,並依主管機關
資訊安全防護相關法令及本會相關自律規範規定辦理。
前項操作軌跡應自 API 執行認證紀錄存取日起保存五年,倘若因處理申
訴、調解及訴訟等程序,而有繼續處理及利用前開個人資料之需求者,得
續予保存至該等爭議處理終結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