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7 條
信賴等級設計原則
各會員公司應依「金融服務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指引」第五點第一項第二
款所稱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之信賴等級,依其業務性質,將信賴等級區分
為不同級數,各信賴等級定義如下:
一、等級一之低信賴等級:本等級定義為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
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只有少許信心或幾乎沒有信心;或於身分驗證
失效時產生之風險屬低度風險者,始可採用信賴等級一之數位身分驗
證機制。會員公司採取本等級應考量建立身分核驗機制、存取資料之
風險、基本驗證機制之有效性等。
二、等級二之中信賴等級:本等級定義為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
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中等程度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
風險屬中度風險者,至少應採用信賴等級二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等
級二至少具有一項身分登錄、持有一種信物,以及安全的身分驗證方
式,會員公司如採用不同因子安全設計使其成為多因子驗證機制,則
可依第八條說明以提升信賴等級。
三、等級三之高信賴等級:本等級定義為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所
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高度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風險
屬高度風險者,至少應採用信賴等級三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等級三
為本自律規範次高等級之認證機制,管理機制應至少採用多因子驗證
機制,且身分驗證過程的機敏資料傳輸與儲存均應加密保護。
四、等級四之極高信賴等級:本等級定義為對利用特定數位身分驗證機制
所驗證客戶宣稱之身分有非常高之信心;或對於身分驗證失效產生之
風險屬極高度風險者,應採用信賴等級四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等級
四為本自律規範最高等級的認證機制,需基於等級三之作業內容,並
於身分登錄時應採面對面或使用具有防偽機制之視訊軟體核驗身分,
並使用防篡改硬體設備儲存私鑰,所有機敏資料傳輸與靜態保存時應
採加密保護。如會員公司採網路視訊軟體核驗身分,應留存政府核發
用於身分識別之證件(如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之影像檔;
若客戶為本國籍未成年人,則應增加核驗其法定代理人之上述證明文
件。
前項數位身分驗證機制之信賴等級詳如附表一。
圖表附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