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應依據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訂定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
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立作業委外風險與效益分析之機制。
二、建立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作業委外相關風險之程序及管理措
施:
(一)評估委外事項之風險程度、重大性及對業務影響程度。
(二)確保保險業及受委託機構具備足夠之專業知識與資源。
(三)考量相關風險因素,進行委外作業風險等級之評估,及降低風險之
適當措施。
(四)定期評估風險等級,確保風險等級之更新。
(五)辦理具重大性之委外事項依風險情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測試或演練
。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及終止委託之移轉機制。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