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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7-1 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健康保險及喪 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 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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