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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
第 7-2 條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 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 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 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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