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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70 條
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負賠償之責。 因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所保危險所生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