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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70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對象發生保險事故時,應依專長及設備提供適當 醫療服務或協助其轉診,不得無故拒絕其以保險對象身分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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