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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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十、健康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
止時(除保險契約已使用脫退率計價者外),不論保險契約是否已
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主動給付解約金或退還未到期保
險費給要保人,但保險契約有解約金者,需以解約金方式給付。前
述解約金之給付或未到期保險費之退還,均需於要保書及條款中揭
露。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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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