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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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七十、簽證精算人員對其簽署精算報告之各項數值應審慎檢視,如有顯著
異常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要求公司委託外部專業機構重出
報告,或進行專案檢查。
公司於每年 6 月底之資本適足率如有未達百分之二百,則應委託
外部專業機構獨立製作精算簽證報告。
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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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