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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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2 月 21 日 |
第 72 條
依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帳冊契據,及保險
醫事服務機構請領保險給付與其收取保險對象屬本保險給付範圍而應
自行負擔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利息及因此所承受行
政執行標的物之收入,保險資金運用之收益、其他收入,免納營業稅
及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