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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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十三、先天性疾病是否承保,各公司得自行設計,惟需於費率中反映。
另對於不承保先天性疾病之公司應於簡介、要保書、條款中明列
所稱先天性疾病之具體名稱,並於簡介、要保書中以較大字體及
不同顏色標明,如非其明列之疾病則視為承保範圍。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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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