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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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十七、健康保險保單中其送審內容涉及各項給付成本之計算者,應依第
一百八十四點規定引用統計資料為基礎評估費率;並就未來趨勢
分析加以考量反應。
前項所稱引用統計資料,公司應以國內統計資料為主,倘有公司
本身經驗資料者,應併同納入評估;倘參採再保險公司資料者,
應詳予瞭解說明資料來源之妥適性。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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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