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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78 條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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