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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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七十八、除癌症保險及重大疾病保險外之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最長以三
十日為限,且復效時不得再約定有等待期間。健康保險等待期間
之保險費應於計算基礎內排除。
非保證續保之一年期健康保險,其等待期間保險費之排除,應於
承保之第一年度充分反映。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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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