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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79 條
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 外,由保險人負擔之。 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 規定比例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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