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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第 8 條
外國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淨值併計入該外國銀行在我國所有分行之淨 值,不得低於金管會所規定外國銀行最低營業所用資金之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