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認許資產之標準及評價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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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
第 8 條
遞延借項及除前條認列認許資產電腦軟體之無形資產,屬非認許資產。但
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之剩餘金額,得認列為認許資產。
前項遞延所得稅資產抵銷遞延所得稅負債後得認列為認許資產之剩餘金額
,不得超過保險業上一年度業主權益扣除電子資料處理設備與電腦軟體、
淨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及淨正商譽後餘額百分之十及未來一年內能實現之金
額兩者較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