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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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8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
大陸地區保險業及陸資保險業為本辦法之申請,其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
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求,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
,得廢止之。
前項之申請,經許可後如發現其申請或申報事項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
者,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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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