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8 條
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對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
名及名稱檢核機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依據風險基礎方法,建立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
策及程序,以偵測、比對、篩檢客戶、客戶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
益人或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如是,應
依第四條第十五款規定辦理。
二、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政策及程序,至少應包括比對
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以及檢視標準,並將其書面化。
三、執行姓名及名稱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十三條規定之期限進行保
存。
四、本檢核機制應予測試,測試面向包括:
(一)制裁名單及門檻設定是否基於風險基礎方法。
(二)輸入資料與對應之系統欄位正確及完整。
(三)比對與篩檢邏輯。
(四)模型驗證。
(五)資料輸出正確及完整。
五、依據測試結果確認是否仍能妥適反映風險並適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