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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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訂定其內部之理賠處理制度及程序,至少應包含並明定下列事項:
一、聘用理賠人員之資格、職掌範圍、在職訓練及獎懲。
二、受理申請理賠至簽署理賠同意之作業程序及流程圖,其中至少應包含
理賠處理費用之報支及帳務處理、理賠之調查、評估及理算、分層負
責授權權限、再保險攤回等。
三、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未具理賠人員之資格執行理賠簽署作業。
(二)未依保險商品內容予以評估並簽署理賠。
(三)其他損害保戶權益之情事。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遵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