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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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
第 8 條
公司治理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二、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權益。
三、董(理)事會之結構、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
四、董(理)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理)事出席率、當年度
及最近年度加強董(理)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
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五、董(理)事會及經理人之職責。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監事)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監事)參與董(理)事會運作情形:
開會次數、每位獨立董事或監察人(監事)出(列)席率,以及其他
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
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
程序,及與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
理)事、監察人(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一、董(理)事、監察人(監事)之進修情形。
十二、風險管理資訊。
十三、利害關係人之權利及關係。
十四、申訴處理制度。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情形:
(一)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服務、社會公益、消費
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
施及履行情形。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三年會計年度起揭露
氣候相關資訊(附表一)。
(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條件者,應自一百十五年會計年度起揭露
經董(理)事會決議通過之永續相關財務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十七、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
十八、內部稽核之相關資訊。
十九、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
之差異。
二十、資通安全管理:
(一)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
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
(二)最近年度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
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其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及原因。
(三)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二十一、履行誠信經營情形:誠信政策及方案、落實誠信經營及公司檢舉
制度之運作情形。
二十二、其他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
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一款及第十三款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第十五款
第二目、第三目規定,不適用於外國保險業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項各款事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項第十五款第二目事項應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更新;第三目事
項應於當年度公告申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內更新。
二、第一項第十六款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揭露。
三、其餘各款事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
新。
圖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