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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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八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內揭露下列事項:
(一) 辦理財務再保險之目的、理由及其預期效益。
(二) 再保險費支出、應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及佣金 (包含經驗帳戶項下
之任何額外應計費用及應收再保險業款項) 。
(三) 當期辦理財務再保險所產生之淨損益。
(四) 契約變更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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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