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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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8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開始給付日前失蹤,且法院宣告死亡判
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前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第七條規定返
還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得將本公司所返還已繳保險費(或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歸還本公司,並
清償該期間欠繳之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年金開始給付後失蹤者,除有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金額外,本公司根據法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
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本公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前項情形,於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年金給付開始日前失蹤,且法
院宣告死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