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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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
第 8 條
經營本保險之財產保險公司擬停止辦理本保險業務時,應敘明具體理由及
研擬業務移轉處理方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廢止許可,並在主要報紙公
告。
前項業務移轉方案,應包括業務移轉或責任終止方式及擬停止辦理日期。
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廢止辦理本保險業務許可之財產保險公司,應於接
獲通知後一個月內將前項移轉方案呈報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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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