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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8 條
保險契約得由本人或第三人訂立之。 由第三人訂立之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 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之。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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