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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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第 8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
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
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
,併計達六個月。
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
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