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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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3 月 29 日 |
八、保險商品說明書之保險計畫詳細說明,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關投資標的之簡介(含投資標的管理機構名稱、地址)及被選定
為投資標的之理由。若保險契約載有保險公司有權中途增加或減少
投資標的之條款,應具體說明公司選擇新投資標的之標準。
(二)保險費交付原則(例如:最低保險費、附約保險費交付方式)、限
制及不交付之效果。
(三)保險給付項目(例如:死亡給付、失能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
)及條件(例如:年金給付條件),並以不同投資報酬率舉例及圖
表說明,所舉範例應說明其費用假設基礎。投資報酬之描述、舉例
,應說明投資報酬之計算基礎,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投資標的有保本,或為第十一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定投資標的並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者:依合理之預期報酬率舉例,並分別
列示以總保費及淨投資金額計算之結果。如係屬有條件之保本、
提供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則成就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之
條件應併列陳述,字體顏色大小均應相同,另應於明顯處加列警
告提示,其內容須涵蓋所有影響該項保本、定期或到期投資收益
之適用範圍或有效性之重大事項,及違反之效果。
2.非屬前目之投資標的者:由公司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投資績效表
現,以不高於年報酬率百分之六(含)範圍內,列舉四種不同數
值之投資報酬率作為舉例之基準,如有發生投資虧損之可能性,
則應至少包括一種絕對值相對較大之相對負值投資報酬率供保戶
參考(例如: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並應參
照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
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相關規定辦理。
3.如屬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另應揭露所提供保證最低身
故給付金額。
(四)保險商品如有解約費用,應註明所舉範例之保單帳戶餘額係指尚未
扣除解約費用之金額,要保人申領解約金時須自該保單帳戶餘額中
另扣除解約費用,並應揭露解約費用率,及依四種報酬率(例如:
百分之六、百分之二、零、負百分之六),以範例方式顯示保戶在
不同年度解約者,可獲得之解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