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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第 8 條
個人執業公證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證明。 三、最近二年內取得主管機關認可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取得職前教育訓 練證明已二年以上者,得檢附已取得之職前教育訓練證明及第二十五 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辦理許可 登記者,得檢附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在職教育訓練證明。 四、身分證明。 五、營業計畫書。 六、無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書面聲明。 七、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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