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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8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 業單位者,得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但於離職後再受僱 時,應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 公營事業於本條例施行後移轉民營,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繼續留用,得 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或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