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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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應提供具行為能力之既有保戶依經主管機關核准
之方式或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
一、以網路方式:
(一)保險業應於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 (APP
)投保平台載明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保險服
務聲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戶閱覽
、點選告知事項已讀及網路保險服務同意後,始得進行首次註冊及
身分驗證作業。
(二)既有保戶得於線上約定並經由身分驗證程序或數位憑證方式取得帳
號。但經既有保戶同意,得以網路銀行帳戶(以銀行臨櫃辦理者為
限)或數位存款帳戶(適用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高風險交易之第一
類帳戶)進行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三)既有保戶完成網路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後,保險業應以 OTP、生物
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 或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idO)等方式確認保戶身分,並應引導保戶完成身分確認。
(四)如保戶已依前條完成註冊及身分驗證者,得沿用該帳號進行網路保
險服務。
二、以親臨保險業(含其分支機構)營業處所申請方式辦理,並進行身分
驗證程序後,提供保戶帳號密碼。保險業應以書面或其他日後可資證
明之方式提供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同意網路保險服務聲
明事項、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提供保戶閱覽,保戶
須簽名同意以完成首次註冊及身分驗證作業。
保戶經完成前項身分驗證作業而取得帳號密碼者,如於申請完成後五年之
期間內並未再與該保險業辦理網路保險服務者,保戶非經重新完成前述身
分驗證,不得再利用該帳號密碼辦理網路保險服務。
申辦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電子式投保證明及查詢汽車保險繳費作業,得以被
保險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財稅機關編發之統一
編號)及汽車牌照號碼辦理查詢,免辦理前項註冊或身分驗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