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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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八、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於國外設立分支機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
應檢具資料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一) 變更分支機構所在地或型態。
(二) 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營運資金、增加資本、轉投資、併購他保險公
司或承受他保險公司之全部或部分業務。
保險業於國外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
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變更營業地址。
(二) 變更負責人或營業項目。
(三) 減少營運資金或減少資本。
(四) 配合當地保險法令及商業習慣辦理之各項保險業務,有不符我國保
險法令規定者。
(五) 重大營運政策之改變。
(六) 已發生或可預見之重大虧損案件。
(七) 解散、停止營業或裁撤。
(八) 其他重大事件。
保險業於國外之辦事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 變更負責人或地址。
(二) 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