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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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
八、人身保險業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程序,應依不同業務屬性,其內容
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接受客戶原則:應訂定客戶最低需求分析,以及得拒絕接受客戶之
各種情事。
(二) 開戶審查原則:
1.應訂定開戶審查作業程序,及應蒐集、查證與紀錄之資料,包括
客戶與受益人之身分、財務背景、所得與資金來源、風險偏好、
往來記錄及開戶目的與需求等。尤其對特定背景或職業之高風險
人士及其家屬,應訂定較嚴格之審查及核准程序。
2.接受客戶開戶時,須有適當之單位或人員,複核客戶開戶程序及
所提供文件之真實性與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3.客戶授權另一人代表簽名開戶,須另對受託人進行評估並掌握最
終受益人。
(三) 客戶投資能力之評估:評估客戶之投資能力及接受客戶委託時,除
參考前項資料外,應綜合考量下列資料:
1.客戶資金操作狀況及專業能力。
2.客戶之投資屬性、對風險之瞭解及風險承受度。
3.客戶服務之合適性,合適之投資建議範圍或交易額度。
(四) 定期檢視制度:應建立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定期以電話或親訪客戶制
度,以瞭解客戶財務、業務變動之狀況,並及時更新客戶資料檔,
並配合檢討評估客戶投資能力。另內部稽核人員並應定期查核客戶
之檔案,以確保其一致性及完整性。其檢視及查核之頻率得視往來
關係之規模、複雜度及風險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