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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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八、財產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財產保險、健康保險及傷害保險商品組合,每張保單年繳保費不得
高於新臺幣五萬元。
財產保險業及保險代理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業務
者,以及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業務者,其所銷售
之住宅火災保險及汽車保險限為免勘屋或免勘車之保件。
財產保險業辦理有關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業務準用前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