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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監管及接管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8 條
受監管保險業召開董事會、股東會、資金運用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 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監管人參加,並同時送交開會事由、內 容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