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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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國際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係指下列評等
機構之等級:
一、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之 BBB 等級。
二、貝氏信用評等公司(A.M. Best Company) 之 B++ 等級。
三、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Moody ’ s Investors Service)之 Baa2 等
級。
四、惠譽公司(Fitch Group) 之 BBB 等級。
五、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之 twA+ 等級。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信用評等機構所評定之相當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