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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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8 條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之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
構舉辦之保險金信託業務專業測驗合格。
前項業務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或所屬保險業自行舉辦之
金融相關業務專業初任訓練及在職訓練。其中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後再任之
業務人員,應於到職後六個月內參加初任訓練,累計十二小時以上;在職
人員應於任職期間參加在職訓練,每三年累計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或認可之機構舉辦之訓練課程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
練時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