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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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8 條
各會員銷售本商品,應將本商品之風險、報酬及其他相關資訊,依「投資
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規定對客戶作適時之揭露,並提供相關銷售
文件。其涉及連結結構型商品者,另應提供客戶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
各會員應就前項銷售文件記載之給付項目、各項費用、投資風險、相關警
語及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對本商品之保障範圍,予以標示重點,協助客戶審
閱,並應予以詳加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