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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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八、銷售微型保險商品之招攬人員,應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
理人管理規則、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或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
法所定資格條件,或為通過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或中華民
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舉辦之業務員資格測驗,並完成資格登錄
者。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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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