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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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
第 8 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受託或銷售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受僱人,就境外結構型
商品相關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
為之。
前項事業及其人員對於境外結構型商品投資人之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
及其他相關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法規名稱: |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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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 |